校发〔2015〕52号
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一、学生无故旷课并达到一定学时的,严格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4〕36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执行,原则上不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4〕36号)第二章第七条,不得减轻处分。
二、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严格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4〕36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执行,原则上不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14〕36号)第二章第七条,不得减轻处分。
三、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方工业大学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