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上一学年度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学校将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给各学院。
(二)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其中专升本和贯通培养学生入学的第一学年不能申请),本人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院由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评。
(四)学院将初评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
(五)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老师、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并向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六)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确定的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学校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21年6月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修订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