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标准学制内、学籍状态为“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一)博士研究生
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5000元,获奖比例≤20%;
二等奖11000元,获奖比例≤20%;
三等奖7000元,获奖比例≤40%。
(二)硕士研究生
全校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60%;获奖总金额不超过全校研究生人数×4000元。
1.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2000元,获奖比例<15%;
二等奖8000元,获奖比例<25%;
三等奖4000元,获奖比例<30%。
2.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奖12000元,限推免生;
二等奖8000元,获奖比例≤30%;
三等奖4000元,获奖比例≤30%。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业成绩良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应从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竞赛获奖、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学制和年级情况,确定考核侧重点。一年级参考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侧重公共课)等评审。学制为三年的硕士研究生,二 年级侧重考核课程成绩,三年级侧重考核学术成果。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综合考核课程成绩和学术成果。
第八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二)无故未按时注册报到;
(三)超过标准学制年限;
(四)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
(五)培养各重要环节考核有不通过的;
(六)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良诚信记录;
(七)违反校规校纪的;
(八)其他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情况。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教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会同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提交《北方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申报材料。申报的成果应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取得的。所有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的奖学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中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意见。评审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学校公示阶段,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院两级机构受理后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每年年底,学校将当年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奖情况装入学生档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评审的过程材料由学院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北方工业大学
2021 年10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