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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助学金发放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6 10:32:43 阅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本科学生(含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评定工作组,负责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班级成立认定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班导师、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和评定工作。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认定工作在每年10月份进行。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发布公告、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发布公告。学校向全体学生公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北方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作申报内容属实承诺。

3.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开展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4.学校审核。学校对学院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

5.结果公示。学院和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和学校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6.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

(二)每学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依照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学校审核等程序进行。

第三章  本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等:一等标准为每生每月450元,一等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认定为一等助学金。

二等标准为每生每月28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等对象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低收入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学生、非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为二等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开始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书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学院评定、学校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其资助。

(一)有吸烟、酗酒及浪费行为的;

(二)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行为。

第八条  学生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材料不真实等情况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并根据《北方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资格,纳入本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学校另发给学校助学金每人每月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条  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发生重大变故、学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等情况,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经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保障其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1年6月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修订通过之日施行。